離婚一定能要求贍養費嗎?常見問題一次看!

社會上許多離婚的案例,使我們時常聽見「贍養費」這三個字,尤其公眾人物的贍養費更是嚇人的天價;離婚後是不是一定會有贍養費呢?究竟要求贍養費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又有哪些常見的問題呢?

何謂贍養費?

贍養費之規範是依據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那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另一方即使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

贍養費的用意是在於保障雙方離婚後的生活需求,為了避免當事人因離婚而失去經濟支柱、促使生活困難,進而導致無法獨立生活等情況(一般來說單薪家庭較有機會有此情形發生),而民法也是希望藉由此規範,給予當事人生活上的補助。

要求贍養費的條件

然而,並不是提離婚者或是妳的另一半非常有錢,就一定可以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只要進入了訴訟程序,法院評判要求贍養費的條件,會有以下:

l   由法院判決離婚(非協議離婚)

要求贍養費的首要條件,就是您與對方離婚的事實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的,若是雙方自願或同意後並協議離婚,則無法於訴訟過程中要求對方給付贍養費。但透過協議離婚雖然無強制規範,只要雙方達成共識,不需給錢或者需要給付多少錢,只要兩者都同意後簽字即可。

l   請求方無過失

請求方無過失的意思是指請求贍養費的一方,本身不可以是促使離婚的原因,例如:有暴力傾向、腳踏兩條船等;於婚姻中是犯錯的一方,若又想要求贍養費,可想而知是不合理的。

延伸問題,若對方今天也沒有任何過失,在婚姻中沒有犯錯,那是不是我也無法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呢?答案是:否。贍養費的定義在第一段提過,並不是為了懲罰過錯而訂定出來的法規,而是針對雙方是否在離婚後還可維持正常的生活品質,因此對方是否犯錯與贍養費的問題並無直接的關聯,只是在談判時會更有優勢而已。

l   離婚後導致生活陷入困難

若當事人生活上沒有問題,有工作、有財產且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則無法符合上述定義之因離婚導致生活無法獨立的狀況;相反地,若本身因年齡關係加上身體狀況欠佳,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及工作能力,在法院訴訟中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以供自身生活補貼,法官也會視情況給予正確的判決。

※特別補充:

在要求贍養費時,法官也會針對被要求方是否有能力可支付而做判定,原因在於若對方也一樣生活品質不佳,給予贍養費後也會導致其生活上的困難,法官也可能會因此判定不給予贍養費。

贍養費常見問題

l   對方未按照判決給付贍養費

法院判決下來了,但對方卻沒有依照規定給予贍養費,該怎麼辦呢?方才提到,若您是自行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時簽有白紙黑字簽訂在離婚協議書上,若對方未依規定實施贍養費的給付,當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聲請贍養費強制執行,透過法院判定之離婚也是相同,既然是經過法院判定之離婚及贍養費決議,對方不遵守的話可得依法強制執行。

l   贍養費與扶養費的不同

贍養費及扶養費有很大的不同喔!關於贍養費的定義是針對夫妻雙方之經濟及生活能力而去判定,而扶養費的定義,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原本就有扶養的義務,且不會因為離婚或者是否擁有監護權而改變,即使今天不是監護方,也有扶養孩子的義務,扶養費原本就是雙方一人一半,因此,在離婚後依照規定要給付主要照顧者部分的金額,稱之為扶養費。

l   贍養費的時效性

這邊所提的時效性,主要是針對剛才提到的第一點,若對方在法院決議後,遲遲不肯給予贍養費,一定要記得趕快聲請強制執行,主要是因為民法第126條有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以,只要對方沒有依照法院判決給付贍養費,一定要記得在5年以內去法院聲請贍養費強制執行,維護自己的權益。

結語:

贍養費的主要目的,其實就是保障雙方離婚後能保有一個正常的生活品質,如本文主題,並不是說離婚就一定會有贍養費的問題產生。在贍養費的爭議中非常多細枝末節,如果您有任何關於贍養費的問題,建議還是洽詢專業律師獲得最佳的解決方式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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