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雙方離婚後,就會透過法院判定其中一方擁有子女監護權,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雖然無法隨時陪伴在孩子身邊,但民法第1089-1條有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或離婚時(例如:離婚、分居),雙方可約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的時間與方式,保障孩子成長最佳利益,讓孩子在享有完整父母愛之環境中成長。」
畢竟離婚是父母雙方的協議,與孩子無關,法院為確保孩子擁有完整的成長環境,因而訂定「子女探視權」之規範,究竟什麼是子女探視權?應該如何約定?在行使探視權又會遇到哪些問題呢?
何謂子女探視權?
子女探視權,與監護權相同,都可行使到未成年子女滿20歲,也就是法定擁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為止,而探視權其實是父母及孩子共同擁有的權利,並非只是單純讓未獲監護權的一方得以探視自己的孩子,更重要的是孩子的探視權,子女在未成年的狀況要面對父母親離婚的現實、家庭的破碎,以一個未成年的孩子來說,其身心所要面對的壓力及痛苦是不容小覷的,適當的探視權能使孩子擁有父母雙方的關懷,有助於其身心的發展。
如何約定探視權?
離婚協議書中詳細載明
父母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對於後續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地點及時段等等皆達成共識,即可於協議書上直接載明,未來直接依照上面訂定之規定行使探視權。
法院裁定
若雙方在約定探視權的過程中無法達成共識,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法官會透過社工調查及各樣書名報告了解後,做出最合適之探視方式,維護雙方及孩子的權利。
※特別叮嚀:
在進行約定探視權時,切記要將如何行使的細節說的非常明白,包含:
- 探視的時間:可能設定為每月幾次、每次多久、探視方是否能帶孩子回家過夜等等
- 探視的地點:是否僅限於公共場合、是否能到探視方家中等等
- 探視的方式:是否能親自接送、是否可以透過書信或訊息來往等等。
以上所提都要明確的規範,切勿只是以可以看看孩子和孩子吃吃飯逛逛街這種模糊的方式,講細節一一列出並確實遵守,即可避免後續衍生更多的問題,也讓孩子及父母雙方的權利都更有保障。
常見探視權糾紛
l 對方強制拒絕探視
如前段所述,在離婚當下雙方都已擁有探視權方式的共識,若監護方未遵守當初訂定之探視權規範或者在探視過程中被阻礙時,探視方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訴訟,透過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蒐證方式向法院提出調解或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
探視權同時也是孩子的權利,若沒有特別情況(對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孩子有暴力傾向或者不良的行為,且有明確證據),皆不可隨意影響探視方的權利。
l 臨時變動探視時間
每當到了約定好探視的時間,對方卻用各種理由、方式來拖延,已經影響探視的權利,該怎麼辦呢?其實對方這樣的行為已經破壞了當初訂好的規範,若常態性有這樣的情況,可向法院提出協調,訂定一個明確規範,例如晚到多長時間、臨時改期的情況幾次,當次探視之次數則不算計在內等等。
l 對方探視時對子女不利
若對方在行使探視權的過程中有疑似想帶走孩子或是對孩子不利的情形發生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訂定會面方式及地點, 並申請由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社福團體提供的特殊場地進行探視,有第三方人員的監督,相信能夠更確保孩子的安全,保障其探視權。
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問卷調查,發現有約半數離婚的父母親要探視子女時受到阻礙,甚至有些幾乎見不到孩子;其實父母親離婚,對孩子的身心發展也有相當程度的影響,所以在探視這件事情上,若父母能做到互相尊重、體諒,是對孩子權益的保障,才能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也是對孩子最好的疼愛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