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不難懂,3分鐘帶你了解有關財產繼承順位、比例及相關規定

當到了財產繼承分配的那一刻,許多人都會面臨爭吵、鬩牆、互翻舊帳,甚至更可怕的生命安全危險;前陣子令人關注的5億高中生命案究竟配偶或生母是否能繼承?李玟離世後財產會如何分配?究竟財產繼承人需要具備什麼樣的資格?財產繼承的順位及比例又是如何決定呢?3分鐘的時間,讓我們一起了解有關財產繼承順位、比例及相關規定。

誰擁有財產繼承資格?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範中所列之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時點開始時必須是「活著」的狀態,且需具備「權利能力」,那大家一定會想,既然需要有權利能力者才能符合繼承資格,那未出生的胎兒是否具備繼承資格呢?答案是具備,根據《民法第7條》之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未出生的胎兒視同已出生。

財產繼承順位及比例分配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其他法定繼承人則和配偶按照民法應繼分的原則來進行財產的共同繼承。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位如下:

繼承人順位繼承人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例如:子女、孫子女等 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應繼分》

配偶雖然有優先的繼承權,但並不是說所有的財產皆由配偶1人獨佔。而是要跟順位繼承人一起分。這就是《民法第1144條》規定中的應繼分比例分配。如上,配偶間是有相互繼承權利的,那麼,配偶與其他繼承人間的應繼分為何?

繼承人分配方式
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同為繼承人配偶:1/2 直系血親雙方:1/2
配偶與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父母)同為繼承人配偶:1/2 其餘繼承人(父母)各:1/4
配偶與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兄弟姐妹)同為繼承人配偶:1/2 其餘繼承人均分:1/2
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權人配偶:2/3 其餘繼承人均分:1/3
被繼承人完全沒有第一至第四順位的繼承人配偶:全部財產
  • 這邊要特別注意,應繼分的原則是建立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去做分配,若有立遺囑則依遺囑內容進行財產繼承分配。

《特留分》

特留分是什麼呢?依照《民法第1187號》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意思是指只要遺囑上所訂定之分配比例不違反特留分所定之比例,即可依遺囑來進行財產分配。反之來說,過往總是會有較古板的想法,可能上一輩只想將財產留給男生,或是只留給較親近的家人,在遺囑上將這些人的比例提高至超出合理範圍,那就可依《民法第1123號》規定之特留分比例提出異議,保障自身權益。

身分比例
配偶1/2
父母1/2
直系血親卑親屬1/2
兄弟姊妹1/3
祖父母1/3

財產繼承相關規定Q&A

  • 配偶一定分的到財產嗎?

A:一定分的到,只是除了配偶外還會依照《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和其他財產繼承人一起分配(如本文上述表格),並不是全數的財產。

  • 後面的順位就一定分不到嗎?

A:不一定。當前面順位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後就有可能會繼承到,只不過通常發生拋棄繼承的原因大多是因為繼承的不是財產而是「負債」,所以要特別留意在得知可以繼承的3個月內要去聲請拋棄繼承。

  • 如果都沒有配偶、子女及任何的親人會怎樣?

如果完全沒有任何繼承人可以繼承財產,則扣除負債後的財產會全數充公國庫。

關於財產繼承之規定,相信透過上述簡單的說明後,大家已經有初步了解,當自己有一天成為財產繼承人時,應該要注意的權益有哪些,當中提到的《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7條》、《民法第1144條》、《民法第1187條》以及《民法第1123條》,每一條都是站在您身為財產繼承人的角色去做出發點,尤其是應繼分、特留分等兩大重點,某天遇到時一定要謹慎注意!希望每一順位繼承人都能獲得應有的權益,在公平比例原則的前提下,達到人人都能接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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