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狀況可以離婚?3種離婚方式條件及成功離婚關鍵剖析

婚姻長跑17年的藝人Melody無預警宣布離婚、如童話般愛情的宋慧喬與宋仲基離婚、讓人稱羨的台日跨海情緣福原愛與江宏傑離婚、曾在實境節目上放閃的大S與汪曉菲離婚…各種公眾人物和身邊親友的離婚消息時有所聞,令人不禁感嘆實在「不敢再相信愛情了」。

結婚時各界都給予祝福百年好合鸞鳳和鳴,大家都希望能白頭偕老,長相廝守。但事實是人生充滿考驗,婚姻走到盡頭勞燕分飛,只能選擇離婚結束這段關係。若能和平分手,好聚好散,離婚程序也非複雜的事。若是對方不肯離婚,也有保障自己的方法。下面帶你來看三種離婚方式。

三種離婚方式

1.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

協議離婚是最迅速、步驟最簡單且和平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談妥夫妻財產分配、子女扶養權、監護權、探視權、贍養費等等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可。

離婚協議書沒有一定的規格格式,但是抬頭一定要寫「離婚協議書」,並且記下離婚原因,最後找兩位年滿20歲的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依照流程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日期跟戶所辦理的日期可以不用同一天,但是不能委託別人,一定要雙方本人親自辦理登記。

2.        調解離婚(和解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條件無法達成共識。

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訴訟離婚前的程序。

雙方無法順利溝通討論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協議離婚不成進而改「調解離婚」,由公正的第三方法官或調解委員主來主持離婚程序。

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調解,法院會依據調解過程提供離婚調解筆錄,效力幾乎等同於法院的判決,可以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事務所,所以當事人可以不用親自跑一趟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如果想要雙方本人帶筆錄去戶所辦理也可以。一般來說調解離婚的流程,包含送件和等待需大約半年至一年的時間。

如果會擔心對方之後會反悔不認,或是會耍手段鑽法律漏洞的人,就適合走調解離婚步驟,比起協議離婚,調解離婚是更能保障自己的做法,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煩惱,調解離婚程序也不複雜,是安全方便又有法律效力的方式。

3.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

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意思是即便一開始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在開庭前還是必須依規定先進行調解,如果真的調解失敗才能進入法院程序,開庭由法官依據雙方的說法和狀況判決離婚。離婚訴訟過程視案件的複雜程度所需的時間不同,通常會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

三種離婚方式整理表

離婚方式離婚意願離婚流程成功離婚時程注意事項
協議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談妥彼此各項權益分配著名於離婚協議書上,請兩位年滿20歲之證人簽名,雙方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不是簽完離婚協議書就算離婚生效,而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成才算
調解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或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訴訟離婚前的程序雙方至法院進行調解,由第三方公正的法官或調解委員會主持離婚調解,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包含送件和等待需大約半年至一年的時間若對方可能會反悔或鑽法律漏洞,此方式較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裁判離婚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經調解無果後才能提起離婚訴訟,開庭由法官判決是否離婚視案件的複雜程度所需的時間不同,通常會需要一年以上若一方堅持不同意,則須符合10項強制離婚因素才能強制執行離婚程序

10個強制離婚關鍵

若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且經過調解無果,則會進入訴訟程序,此時根據《民法第1052條》符合強制離婚的條件,就能由另一方強制執行離婚程序。

1.        重婚

  • 重複結婚。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同時有2個以上的配偶。
  • 建議可蒐集重婚者的喜帖、結婚時相關人證。

2.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 凡是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都算,包含常聽到的劈腿小三、約炮、買春及強暴他人…等在「自願」情形下發生的行為;若配偶是被強暴的被害者則不在此內。
  • 建議可蒐集對方自拍的性愛影片、有提及雙方有性行為的對話紀錄等為證據。需特別注意不要違反妨礙秘密罪,否則有可能反被對方提告。

3.        夫妻之一方被虐待

  • 所有虐待行為,包括:暴力毆打、攻擊、虐待肉體,或是性虐待、語言、精神上的家暴也包含其中,像是恐嚇、謾罵、羞辱、妨害自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破壞物品過度等行為。
  • 建議可蒐集驗傷單、被虐待時的照片或影片、保護令等為證據。

4.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你(或你的家人)

  • 家人的定義為直系親屬,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
  • 建議可蒐集驗傷單、被虐待時的照片或影片、保護令等為證據。

5.        惡意遺棄

  • 惡意遺棄須在繼續狀態中,對方拒絕同居,或是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家庭生活費或扶養的義務。(被配偶趕出家門也算惡意遺棄。)
  • 建議可蒐集有提及拒絕同居、拒絕回家等相關的對話紀錄、錄音、影片或證人為證據。

6.        企圖殺害他方

  • 只要有單一次企圖殺害的意圖就算。
  • 建議可蒐集恐嚇信、恐嚇錄音檔或是相關人證。

7.        不治之惡疾

  • 疾病需要具有傳染性,目前醫療科技難以醫治痊癒的疾病,會威脅夫妻同居的生活安全,例如:愛滋病、菜花;若是肢體殘廢、植物人、不孕症、性無能等疾病不屬於不治之惡疾。
  • 建議可蒐集診斷書、病歷表等為證據。

8.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需經過診斷證明無法被醫治的重大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等,須達到不能維持婚姻的程度。
  • 建議可蒐集診斷書、病歷表等為證據。

9.        生死不明超過3年

  • 失蹤後向警方報案,由法院調財產、電話、勞健保、出入境等紀錄,確認行蹤不明,沒有生活的跡象。
  • 建議可蒐集失蹤報案三聯單,以及鄰居與親友的證詞為證據。

10.    有期徒刑逾6個月

  • 配偶故意犯罪,經過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
  • 建議可蒐集法院判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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