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長跑17年的藝人Melody無預警宣布離婚、如童話般愛情的宋慧喬與宋仲基離婚、讓人稱羨的台日跨海情緣福原愛與江宏傑離婚、曾在實境節目上放閃的大S與汪曉菲離婚…各種公眾人物和身邊親友的離婚消息時有所聞,令人不禁感嘆實在「不敢再相信愛情了」。
結婚時各界都給予祝福百年好合鸞鳳和鳴,大家都希望能白頭偕老,長相廝守。但事實是人生充滿考驗,婚姻走到盡頭勞燕分飛,只能選擇離婚結束這段關係。若能和平分手,好聚好散,離婚程序也非複雜的事。若是對方不肯離婚,也有保障自己的方法。下面帶你來看三種離婚方式。
三種離婚方式
1. 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
協議離婚是最迅速、步驟最簡單且和平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談妥夫妻財產分配、子女扶養權、監護權、探視權、贍養費等等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可。
離婚協議書沒有一定的規格格式,但是抬頭一定要寫「離婚協議書」,並且記下離婚原因,最後找兩位年滿20歲的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依照流程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日期跟戶所辦理的日期可以不用同一天,但是不能委託別人,一定要雙方本人親自辦理登記。
2. 調解離婚(和解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條件無法達成共識。
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訴訟離婚前的程序。
雙方無法順利溝通討論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協議離婚不成進而改「調解離婚」,由公正的第三方法官或調解委員主來主持離婚程序。
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調解,法院會依據調解過程提供離婚調解筆錄,效力幾乎等同於法院的判決,可以由法院直接通知戶政事務所,所以當事人可以不用親自跑一趟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如果想要雙方本人帶筆錄去戶所辦理也可以。一般來說調解離婚的流程,包含送件和等待需大約半年至一年的時間。
如果會擔心對方之後會反悔不認,或是會耍手段鑽法律漏洞的人,就適合走調解離婚步驟,比起協議離婚,調解離婚是更能保障自己的做法,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煩惱,調解離婚程序也不複雜,是安全方便又有法律效力的方式。
3. 裁判離婚(訴訟離婚)
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
離婚是屬強制調解事件,意思是即便一開始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在開庭前還是必須依規定先進行調解,如果真的調解失敗才能進入法院程序,開庭由法官依據雙方的說法和狀況判決離婚。離婚訴訟過程視案件的複雜程度所需的時間不同,通常會需要一年以上的時間。
三種離婚方式整理表
離婚方式 | 離婚意願 | 離婚流程 | 成功離婚時程 | 注意事項 |
協議離婚 | 雙方都同意離婚 | 談妥彼此各項權益分配著名於離婚協議書上,請兩位年滿20歲之證人簽名,雙方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 | 不是簽完離婚協議書就算離婚生效,而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完成才算 |
調解離婚 | 雙方都同意離婚,但是條件無法達成共識;或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訴訟離婚前的程序 | 雙方至法院進行調解,由第三方公正的法官或調解委員會主持離婚調解,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 包含送件和等待需大約半年至一年的時間 | 若對方可能會反悔或鑽法律漏洞,此方式較可以保障自身權益 |
裁判離婚 | 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 | 經調解無果後才能提起離婚訴訟,開庭由法官判決是否離婚 | 視案件的複雜程度所需的時間不同,通常會需要一年以上 | 若一方堅持不同意,則須符合10項強制離婚因素才能強制執行離婚程序 |
10個強制離婚關鍵
若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且經過調解無果,則會進入訴訟程序,此時根據《民法第1052條》符合強制離婚的條件,就能由另一方強制執行離婚程序。
1. 重婚
- 重複結婚。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同時有2個以上的配偶。
- 建議可蒐集重婚者的喜帖、結婚時相關人證。
2.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 凡是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都算,包含常聽到的劈腿小三、約炮、買春及強暴他人…等在「自願」情形下發生的行為;若配偶是被強暴的被害者則不在此內。
- 建議可蒐集對方自拍的性愛影片、有提及雙方有性行為的對話紀錄等為證據。需特別注意不要違反妨礙秘密罪,否則有可能反被對方提告。
3. 夫妻之一方被虐待
- 所有虐待行為,包括:暴力毆打、攻擊、虐待肉體,或是性虐待、語言、精神上的家暴也包含其中,像是恐嚇、謾罵、羞辱、妨害自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破壞物品過度等行為。
- 建議可蒐集驗傷單、被虐待時的照片或影片、保護令等為證據。
4.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你(或你的家人)
- 家人的定義為直系親屬,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親、子女。
- 建議可蒐集驗傷單、被虐待時的照片或影片、保護令等為證據。
5. 惡意遺棄
- 惡意遺棄須在繼續狀態中,對方拒絕同居,或是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家庭生活費或扶養的義務。(被配偶趕出家門也算惡意遺棄。)
- 建議可蒐集有提及拒絕同居、拒絕回家等相關的對話紀錄、錄音、影片或證人為證據。
6. 企圖殺害他方
- 只要有單一次企圖殺害的意圖就算。
- 建議可蒐集恐嚇信、恐嚇錄音檔或是相關人證。
7. 不治之惡疾
- 疾病需要具有傳染性,目前醫療科技難以醫治痊癒的疾病,會威脅夫妻同居的生活安全,例如:愛滋病、菜花;若是肢體殘廢、植物人、不孕症、性無能等疾病不屬於不治之惡疾。
- 建議可蒐集診斷書、病歷表等為證據。
8. 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需經過診斷證明無法被醫治的重大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等,須達到不能維持婚姻的程度。
- 建議可蒐集診斷書、病歷表等為證據。
9. 生死不明超過3年
- 失蹤後向警方報案,由法院調財產、電話、勞健保、出入境等紀錄,確認行蹤不明,沒有生活的跡象。
- 建議可蒐集失蹤報案三聯單,以及鄰居與親友的證詞為證據。
10. 有期徒刑逾6個月
- 配偶故意犯罪,經過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
- 建議可蒐集法院判決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