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催生最新「性平三法」三讀通過,來看新規如何保護性騷擾受害人

近期的Metoo事件在全台灣掀起了軒然大波,從政壇遭爆隱瞞性騷擾情事,到演藝圈紛紛有被害者跳出來指控,四處都持續的在延燒,面對社會龐大的輿論壓力,行政院於7月31日三讀通過新性平三法,為的就是完善的處理流程及加重罰責,究竟什麼是新性平三法呢?其修法重點為何?一同來了解。

什麼是新性平三法?

新性平三法的定義是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性平三法」之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百萬、處3年有期徒刑,並有5倍的懲罰性賠償。

性平三法修法重點

《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主要都是簡化了申訴的流程與新增管轄範圍,其中最大的改變就是《性別平等工作法》。

強化申訴機制、裁罰體制

  • 將案吃案降到最低

過往在職場上遭受到性騷擾,被害人第一時間一定是先向公司申訴,若遇到公司未妥善處理的情形,雖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但勞工局並未有權介入調查也無法懲罰行為人,因此常有吃案的情況發生。

為此,行政院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做出修正,加入了通知機制(性工法第13條),雇主在接獲被害人申訴後,應立即向地方勞動機關進行通報,後續處置結果也要一併告知。

另也增加外部申訴制度《性平法第32條》,被害人若對於雇主之處理方式不滿意,可直接向地方勞動機關申訴,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也有權直接進行調查,若確有調查不當的情形,地方勞動機關可強制要求雇主做出較合適的處置,不確實處理的話則會遭罰。

  • 分級加重懲處制度

若是性騷擾行為人為公司之最高負責人,將會處以百萬元,並加重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

  • 擴大適用範圍

過往僅規範教育部管轄之學校機關,新性平三法修法後新增國防部下轄之軍事院校及預備學校、警政署下轄之警察學校及法務部管轄之少年矯正學校等都將納入處理範圍。

保護受害人權益

  • 完整對受害者的保護

不論是政府機關、學校機關、警察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者部隊,都應該在調查過程中主動提供心理諮商及法律協助、社會福利等資源,縣市政府也應該編列預算,並協助雇主一同來提供被害人各項服務。為保護被害人,若性騷擾行為人為公司之雇主或最高負責人,被害人可依法提出調離現職或遠距上班之訴求,雇主不可拒絕,否則將遭罰鍰。另外亦不得報導或公開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若不慎違法,最高可處60萬元罰鍰。

  • 延長申訴時限

一般性騷申訴時效延長為知悉事件起2年或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考量被害人可能受性騷擾加害人地位壓迫無法提出申訴,則是知悉事件起3年,及自事件發生起7年皆可提出申訴。如果是在職場被雇主或最高負責人性騷擾,離職後1年及事件發生10年內可提出申訴;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18歲)後3年可申訴。

加強性騷擾防治制度

性騷擾防治一直都是社會上很注重的議題,本次修法也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就是要避免性騷擾行為的調查過程中有球員兼裁判的情形發生,因此,若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雇主,可強制要求其停職或調整職務,使被害人之申訴過程不受影響,而調查過程中也新增了民間團體或專業人士提供協助的服務,使整個性騷擾防治制度更加公平也更加確實。

Metoo事件讓政府及社會大眾更加重視性騷擾防治的重要性,進而提出修法及改善機制,但修法歸修法,其實最重要的還是整個社會風氣的改變,並不是透過修法就能使Metoo事件平息,而是更應該以放大鏡去檢視,在正式法規上路後是否真正的去執行去改變,才是被害人真正想看到的,已經造成的傷害無法彌補,希望透由本次修頒新性平三法,可以給我們臺灣一個健康友善的環境,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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