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毒品罪很重嗎?如何定義?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級毒品(例如:安眠藥)罰責最輕,因此由上述也可看出販賣毒品刑責之嚴重性,究竟販售毒品的定義是什麼?有哪些刑責?被抓到後的處理流程為何?一起來看看。

販售毒品的定義

販毒的定義及構成要件主要可分為「主觀上有營利目的」或「客觀上的販賣行為」

主觀上有營利目的:

指只要行為人的心裡有想要透過毒品來獲得利益或利潤,即使最後沒有成功交易,也屬於主觀上的營利目的。

客觀上的販賣行為:

指行為人從事毒品買賣,且已經確定完成交易,已將毒品交給買家,即屬客觀上的販賣行為,法官在判定上就會認定為販毒罪。

補充說明:

即使您主觀上並沒有想透過毒品獲利,比如說幫朋友轉交、代買、代拿等等,都可能被法官判定為「販售毒品」,大部分也都是以收取現金這個點作為判定。當然法官也有可能因為主觀意圖不夠明顯而改判轉讓(意即無收取任何金錢,無償轉讓)毒品,在刑責上是差非常多的!若真的不幸被扣上販售毒品的帽子,也要懂得保護自身的權益。

販售毒品有哪些刑責?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中,將毒品根據成癮、濫用及對社會危害性依輕重分為4級;從販賣毒品刑期來看,以販賣一級毒品刑責最重,依序至第四級毒品刑責最輕。詳細分級內容可參考之前有在「販賣毒品會被判幾年?最新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樣判」文章中分享過,本篇不再贅述。

販售毒品主要刑責包含最重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死刑或無期徒刑,最輕的第四級毒品(蝴蝶片、一粒眠)則為5年以上12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販售毒品被抓之處理流程

通常會因販售毒品而被警方拘提、搜索,除非人贓俱獲,要不就是下游供出。首先當事人會先被帶至警察局進行偵訊,若為人贓俱獲的情況,代表本身也明白自己存在販售毒品的事實,建議當事人可採取自首自白的方式去面對刑責甚至可配合警方再將其他合夥通路一併破獲,才可有機會爭取緩刑。

相反地,若清楚自己是無辜的,首先一定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販售毒品之刑責是相當重的,法官在審核時也會相對謹慎,被吸毒者亂拱出的案例層出不窮,原因是拱出上游可為吸食毒品者爭取緩刑,而法官也會針對是否有強烈主觀上的販售意圖或者實際的證據證明販售事實來判定,若無其他客觀的證據,將不會被判定販售毒品之罪名。

國內販售毒品案例分析

警方抓捕到一位毒品通緝犯,聲稱毒品是由A男販售給他的,因此警方即刻對A男進行拘提,A男交友複雜,平時也常出沒夜店、電子遊戲場等場所,雖自身有在施用毒品,但絕無販售及轉讓,而警方經過調查後也因無明顯證據證明A男有販售毒品之事實,判定為不起訴。

分析:

毒品通緝犯為了爭取緩刑而亂咬上游,認為可以透過這樣的方式讓警方相信他願意配合,而販售毒品的審核過程並不會僅聽信片面之詞,若沒有達到主觀上的營利目的或客觀上的販售行為,是不會成立販售毒品的罪名的。為防範上述毒品通緝犯為了減緩刑責而虛偽陳述,檢察官認為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證言之憑信性,才可採為判斷之依據。但本案並無其他客觀證據,A男縱使在家中搜出了毒品,但數量並不龐大,看不出有販售意思,且並沒有任何直接販售的證據,最終檢察官判定販售毒品為不起訴處分。

貼心提醒您「慎防毒品,保護自己,保護家人」,若不幸接觸到毒品危害,找尋可靠資源求助、戒除,早日擺脫毒癮控制,才能早日重新回歸健康人生!

若不幸遭到販售毒品的指證千萬別慌,建議您可以透過我們的客服諮詢第一時間提供您最正確處理方式!

遇到法律問題還是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歡迎利用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將由專業的律師團隊為您解析如何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