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曾經有過一些困擾;在公車上被陌生人刻意肢體接觸,這樣算性騷擾嗎?主管好像一直有偷吃豆腐的行為,是我自己想太多嗎?不想要被搭肩、擁抱,但對方是認識的人,提出反應是不是會太小題大作?如果對方沒有到性侵害的程度,我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的作為,真的只能忍氣吞聲嗎?
過去多少在電視影集中有看過被性騷擾的片段,從觀眾的角度觀看,當下都認為應該要怎麼處理比較恰當,但是換成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為甚麼就不知道該怎麼做了?
每一次選擇沉默,每一次的姑息,都只是讓自己更生氣及痛苦,縱容他人對自己殘忍。不管是在甚麼場所,你與他是甚麼關係身分,都要保護自己,若你選擇漠視,或許會間接造成更多的受害者出現。每個人都不希望遇到這樣的問題,但是如果說事情真的發生了,該怎麼辦?你不用太過緊張,這裡帶你來了解,陪你面對及處理問題。
性騷擾不等於性侵害
不是只有被性侵害才能走法律途徑!性侵害及性騷擾是不一樣的,但是都能尋求管道,提供專業的協助:
● 性侵害
只要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了你的意願,任何方式發生的性行為,都算是性侵害。但如果有一方未滿16歲,即便是兩情相悅,也是性侵害。
● 性騷擾
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只要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情形就算是性騷擾:
- 不論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只要從事不受歡迎,且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行為或是言論,影響到他人的人格尊嚴、學習、表現或工作機會。
- 以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提出利益相關條件。例如獲得、失去或減損學習或工作機會。
怎樣的情況能算是性騷擾
● 言語的騷擾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性別的意味,包括帶有性意涵、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或是帶有侮辱、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例如:過度強調性別特徵、性吸引力,讓人覺得不舒服;過度強調性別角色、刻板印象等。
● 肢體上的騷擾
對於他人做出肢體上的動作,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俗話說偷吃豆腐的行為,例如:故意觸碰對方的身體部位、掀裙子等。
● 視覺的騷擾
傳送或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性別意味的海報、宣傳單,造成當事人不舒服。
●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常見的有性賄賂和性脅迫兩種。以條件要求與其約會或趁機占便宜等都包含其中。
簡單來說只要是跟性、性別有關的,讓你感到不舒服、不受尊重,不論是說出口的話、行為舉止或是訊息內容,都能構成性騷擾。
遇到性騷擾怎麼辦?
● 表明違反意願
只要是「違背他人意願」,就算是性騷擾。事後在追究責任時,有沒有違反當事人意願是性騷擾事是否成立的一個重點。為了避免對方用「不知違反意願」作為藉口逃避責任,當下一定要明確表達自己不願意。
● 蒐集證據
任何申訴、檢舉或提告,都要提供足夠的證據,才能向主管機關或法院證明性騷擾的事實。若事發當下無法及時錄音、錄影存證,事後也要盡快蒐集證據,以便日後調查順利。盡可能的保留證據完整,包含簡訊、電話、監視器畫面。如果是無法蒐集物證的突發事件,例如以言語騷擾、襲胸等,可以尋找附近是否有人看到或聽到事情發生的經過,作為證人證明性騷擾的行為成立。
如果真的找不到證據或證人也不要輕易放棄,還是可以憑藉自己口述進行申訴、提告,性騷擾防治法很注重被害者的主觀感受,因此自身的口述內容在法庭上還是很有機會被採納。
● 申訴或報警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他人將處以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鍰,如果有肢體上的碰觸,更可能判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為了確保證據不會消失,讓加害人不能推卸責任,建議如果發生了性騷擾事件,要盡快申訴或報警,不要拖延或姑息。
性騷擾求助資源
(資料來源:https://www.mohw.gov.tw/cp-88-234-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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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通報事宜、性侵害案件處理有任何疑問,也可以與各縣市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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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不是只發生在特定的性別或年紀,我們都有拒絕的權利,這是法律對於每個人的保障。或許自身有一些不得已的因素,被對方威脅、被強迫,看似只能選擇默默接受,但是你只要堅持自己是在做對的事,勇敢地為自己發聲,都會有人可以提供協助的!你在保護自己的同時,也在保護他人!讓變態得到應有的懲罰,避免再出現更多的受害者!